答您好!您咨询的事项涉及公司调岗的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企业用工自主权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但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防止权利滥用。
司法实务中,调岗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 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 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 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
6. 工作地点作出调整后如有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因此,对于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劳动者应当参加,如果无故不参与,属于旷工,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据此辞退劳动者。
但是,如果公司如果长期以学习培训的方式,变相强行调岗,则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您可以拒绝调岗,但您仍然需要在原岗位依照公司制度打卡上班;如若公司以此为由辞退你,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以上回复,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