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咨询的事项涉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问题摘要】
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因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终止,A公司要求劳动者自愿离职并转入新中标B公司业务的C公司,否则将回A公司待岗,每月只发底薪3000元,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首先,A公司因自身未中标导致原岗位消失,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法按原合同履行的,应与你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A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N。
A公司单方安排待岗且仅发3000元底薪,未与你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降低薪酬,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法。你可拒绝不合理待岗安排,并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基数按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因A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对你进行实际的用工管理,两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对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你可将两公司作为申请人一并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因A公司仅按最低基数为你缴纳社保、公积金,属于未足额缴纳,可向社保及公积金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行动建议】
1.明确拒绝“自愿离职”和不合理待岗,书面告知公司要求按原工资待遇提供工作岗位。
2.若公司强制待岗降薪,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N个月经济补偿金。
3.同步向社保经办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
4.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聊天记录、待岗通知等证据以备仲裁。
【温馨提示】
务必及时向公司发函,明确拒绝待岗并要求公司提供劳动条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务必要每天前往公司打卡,避免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