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咨询的事项涉及工作地点变更的问题。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问题摘要】
员工在公司工作两年,先后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合同与一年“临时工合同”,后者到期后未续签。现公司同城跨区搬迁,通勤需两小时以上,员工不同意前往,公司要求“不去就自己离职”,咨询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第二份合同虽然名义上为“临时工合同”,但若您提供的仍为全日制工作,则该合同实质上仍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依法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问题。您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湖南省内,公司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变化,员工一般需服从安排。工作地点变更后通勤时间需两个多小时需结合变更前后通勤时间是否大幅增加、公司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如通勤补贴、班车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合理。但由于您的工作地点变动是因公司搬迁,且搬迁范围也仅为同城跨区,有较大的风险被认定为合理变更工作地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行动建议】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搬迁影响,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留存证据。
继续履职:异议期间按时打卡、完成工作,避免被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保留证据:保存搬迁通知、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以备仲裁或诉讼使用。
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辞退),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
【温馨提示】
公司搬迁时劳动者不愿变更工作地点,需结合搬迁距离、影响程度、企业补偿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应理性维权,谨慎行动,不建议以此为由离职,避免离职后无法获得补偿。